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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混凝土泵車交強險在施工時致人受傷能否使用
本文章發(fā)表于: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15-07-07
太倉某混凝土公司在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3年2月22 日24時止。2012年10月29日,該混凝土公司的員工在使用混凝土泵車灌漿作業(yè)時,泵車的灌漿輸送管不慎觸碰到正在施工的工人周某的身體,致周某從模板上墜地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周某的損傷被綜合評定為四級傷殘。2013年9月,周某以太倉某混凝土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后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本案的事實經過較為簡單,爭議焦點為:混凝土泵車施工作業(yè)時致人損傷進行的賠償是否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對于本案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保險車輛作為特種車輛,在工作場所作業(yè)時發(fā)生事故,雖不是通常的交通事故,但遭受損害的人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本質區(qū)別,應給其同樣的社會救濟保障,對此情形應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保險車輛雖作為特種車輛,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行使,也可以作為生產工具施工。但作為生產工具進行施工作業(yè)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中混凝土泵車在施工作業(yè)中致人受傷所主張的賠償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一審法院判決后,原告太倉某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本文來源于:bkuk.cn
